(二)业主委员会决议;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