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属于业主大会权力范围的使用印章情形,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