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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0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取,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有关人员津贴,具体支付: 
   1、专职秘书、财务会计、审计、评估、专家论证、法律顾问等人员服务费用; 
   2、业委会委员正常工作的合理津贴。 
   (四)其他
   业委会每年度的办公活动经费必须作出预算,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首年经费应合理节俭的原则下开销,并于下次业主大会前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委会秘书管理,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对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在财务年度内,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超出预算或限额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或者无法组织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业委会委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时,应当进行工作交接及必要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15日内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