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八)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费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并以此标准提交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
(十)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十一)按时参加房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用于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非法集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