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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0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9月(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三条 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大厦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审议使用公共收益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或者筹集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方案;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审议大厦统一经营(包括由第三方全面负责物业管理及市场管理的整体包租经营方式)及进行符合政策的整体业态调整的方案等,其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决定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