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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0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为6年,每2年必须在业委会内部进行一次评议,按评议结果调整主任任职及分工安排。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1-4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以上或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欠缴物业费或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 
  (七)其他侵占公共利益、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直接由候补委员替补,业委会应及时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