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为6年,每2年必须在业委会内部进行一次评议,按评议结果调整主任任职及分工安排。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1-4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以上或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欠缴物业费或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
(七)其他侵占公共利益、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直接由候补委员替补,业委会应及时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