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定于12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限期召开,仍不召集的。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票数计入表决多数票,但需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占总人数50%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方可形成有效业主大会决议。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 幢/单元/楼层 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