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用于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
(六) 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非法集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 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 违反管理规约;
(三) 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 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 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为6年,每2年必须在业委会内部进行一次评议,按评议结果调整主任任职及分工安排。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1-4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 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