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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2018-07-11 | 8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用于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 
   (六) 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非法集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 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 违反管理规约;
   (三) 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 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 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为6年,每2年必须在业委会内部进行一次评议,按评议结果调整主任任职及分工安排。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1-4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 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