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 幢/单元/楼层 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10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听取意见和建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开统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