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 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以上或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欠缴物业费或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
(七) 其他侵占公共利益、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直接由候补委员替补,业委会应及时变更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