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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2018-07-11 | 83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或者无法组织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业委会委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时,应当进行工作交接及必要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15日内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一) 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 业主委员会决议;
  (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 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