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 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属于业主大会权力范围的使用印章情形,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 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 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取,用于下列开支: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 有关人员津贴,具体支付:
1、专职秘书、财务会计、审计、评估、专家论证、法律顾问等人员服务费用;
2、业委会委员正常工作的合理津贴。
(四) 其他
业委会每年度的办公活动经费必须作出预算,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首年经费应合理节俭的原则下开销,并于下次业主大会前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委会秘书管理,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对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在财务年度内,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超出预算或限额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