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业主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应及时组织召开物业单位内的共同决定会议,并督促该决议的执行。
(二) 每季度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 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 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 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八) 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费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并以此标准提交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
(九) 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
(十)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十一) 按时参加房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