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涉及物业区域内部分业主利益的事项,业主可以按照楼层、单元划分为物业单位,在物业单位内经专有部分占物业单位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决议,共同决定本物业单位范围内的共同管理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定于12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 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三)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限期召开,仍不召集的。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五) 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联名提议召开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票数计入表决多数票,但需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占总人数50%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方可形成有效业主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