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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街道党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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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2018-07-16 | 20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市社会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