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以及业主变动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建设单位注销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上义务。
第五十八条 非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参照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