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义务的,筹备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不影响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活动。相关费用可先由业主垫付。
第十六条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
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前款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方式;
(三)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四)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