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数额、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次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经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得连任,具体产生办法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六)监督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及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七)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