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7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七、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如限期未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八、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 附则
十九、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十、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发出的通知、提示、公示信息等应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内。在公告栏内张贴七日后,视为送达。
二十一、本规约经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___年___月___日表决通过,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