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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2018-07-11 | 8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北科置业大厦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三条 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 维护大厦的公共利益;
   (四) 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 审议使用公共收益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或者筹集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方案;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审议大厦统一经营(包括由第三方全面负责物业管理及市场管理的整体包租经营方式)及进行符合政策的整体业态调整方案等,其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决定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仅涉及物业区域内部分业主利益的事项,业主可以按照楼层、单元划分为物业单位,在物业单位内经专有部分占物业单位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决议,共同决定本物业单位范围内的共同管理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定于12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 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三)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限期召开,仍不召集的。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五) 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联名提议召开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票数计入表决多数票,但需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占总人数50%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方可形成有效业主大会决议。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 幢/单元/楼层 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10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听取意见和建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开统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业主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应及时组织召开物业单位内的共同决定会议,并督促该决议的执行。
   (二) 每季度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 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 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 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八) 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费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并以此标准提交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                                 
   (九) 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
   (十)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十一) 按时参加房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用于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 
   (六) 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非法集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 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 违反管理规约;
   (三) 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 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 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为6年,每2年必须在业委会内部进行一次评议,按评议结果调整主任任职及分工安排。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1-4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 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 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 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以上或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欠缴物业费或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 
   (七) 其他侵占公共利益、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直接由候补委员替补,业委会应及时变更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 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属于业主大会权力范围的使用印章情形,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 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 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取,用于下列开支: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 有关人员津贴,具体支付: 
   1、专职秘书、财务会计、审计、评估、专家论证、法律顾问等人员服务费用; 
   2、业委会委员正常工作的合理津贴。 
   (四) 其他
   业委会每年度的办公活动经费必须作出预算,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首年经费应合理节俭的原则下开销,并于下次业主大会前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委会秘书管理,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对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在财务年度内,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超出预算或限额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或者无法组织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业委会委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时,应当进行工作交接及必要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15日内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一) 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 业主委员会决议;
  (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 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