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大厦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条件;
(八)不得处于物业费欠缴状态。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筹备组的解散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立即解散,并将相关会议资料移交给当选的业主委员会。
北科置业大厦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