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支出外,全部专项用于大厦公共设备/设施物业服务范围外的维修(因本大厦未预先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出现支付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资金不足情形,业主应及时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予以续筹。具体续筹方案由业委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如业主不执行续筹决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业主交纳。
十六、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7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七、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如限期未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在物业专有部分内的消防、治安等责任事故,该专有业主为第一责任人;公共区域范围的第一责任人为物业服务机构。
十八、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 附则
十九、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十、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发出的通知、提示、公示信息等应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内。在公告栏内张贴七日后,视为送达。
二十一、本规约经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