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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置业大厦管理规约(表决稿)
来源: | 作者:id201807030004 | 发布时间: 2018-07-11 | 50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及地下停车场,严禁鸣笛。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九、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十、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一、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二、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装修方案应当经物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对违反上述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阻或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欠费2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有权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
   业主在欠缴物业费及存在其它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期间,其业主大会的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予以限制。   
同时,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